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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1-05 来源:海关总署 « 返回列表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特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见附件),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doc
海关总署 2021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