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以下称塞方)有关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塞尔维亚李子干进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塞尔维亚共和国农业、林业和水利部关于塞尔维亚李子干输华检验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允许进口的塞尔维亚李子干是指由塞尔维亚境内种植的欧洲李(Prunus domestica L.)成熟果实为原料,在塞尔维亚境内经脱水干燥、复水、去核、防腐等制成可供人类食用的李子果肉。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产品应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不得带有活虫、虫卵、土壤,不得混有杂草种子、植物残体、金属异物和砂砾等杂质。
塞尔维亚李子干生产企业应当确保其输华李子干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和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输华李子干的生产、加工、贮存单位由塞方推荐,并经中方注册。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的原料种植、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出口全过程,均应符合中国和塞尔维亚的相关食品安全和植物卫生要求,未受到致病微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
塞尔维亚输华李子干装运前,运输工具应经塞方检查。运输工具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得混入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限定性检疫物,如杂草籽、活体昆虫、植物残体、土壤以及其他杂质。